{{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
為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 險,自本(111)年3月7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請 學校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3月4日府授衛疾字第1110040525號函 辦理。 二、依據春節前後COVID-19本土疫情趨勢、有效再生數 (Effective reproductive number, Rt值)、檢驗陽性率 及不同Omicron基因序列之傳播鏈等疫情狀況統計,顯示春 節期間國內本土疫情穩定可控;復經審慎考量Omicron存有 縮短潛伏期跡象,暴露病毒後7天及10天內發病者比率分別 達95%及99%以上,且感染Omicron之住院率及死亡率較其他 變異株低,在國內持續提升COVID-19疫苗之基礎劑及追加 劑接種率下,預估未來感染個案仍將以無症狀或輕症居 多,再參考鄰近之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陸續縮短檢 疫措施等因素,該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縮短居 檔 號: 保存年限: 家檢疫天數為10天,並於檢疫期滿後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 理」。
三、旨揭居家檢疫政策調整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本年3月7日零時起之入境人員(航班表定 抵臺時間),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而重啟 「重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對象。
(二)檢疫天數:以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10天檢疫期,於檢疫 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入境後第11天接續7天自主健康 管理。
(三)檢疫地點: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 戶檢疫環境不符合1人1戶者,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10 天檢疫。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如「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 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如附件1)。
(四)通案原則:
1、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自宅 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2、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 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 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3、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 行10天檢疫至期滿。
4、入境人員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並依身分別由 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 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99
(五)檢測措施:
1、PCR檢測:
(1)檢測次數計2次,分別於入境人員入境時(第0天) 及檢疫期滿前(入境後第10天)各進行1次。
(2)檢測作業:入境時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 及進行PCR檢測;檢疫期滿前之檢測,請相關局 (處)依現行作業安排入境人員搭乘防疫車輛前往 指定醫療院所進行採檢,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 滿,始可離開檢疫地點並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3)檢測費用:PCR檢測費用由該中心公費支付,另就 醫採檢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及部分負擔 費用)及往返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車輛之交通費用, 原則由入境人員自付費用方式辦理。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1)檢測次數計5次,分別於入境人員檢疫之第3天、第 5天、第7天與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入境後第 13天)及第6-7天(入境後第16-17天)各進行1 次,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人 員入境時發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 宜。
(2)入境人員之快篩結果: 甲、於檢疫期間請地方政府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 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健 康關懷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 統」登錄快篩結果;另請前述管理單位獲知入境 20 人員快篩結果為「陽性」時,應與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聯繫,由衛生局安排快篩陽性者至指定 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事宜,等待檢驗結果期 間,由衛生局衡酌協助安置事宜。 乙、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及第6-7天快篩結果採 現行發送雙向簡訊,由入境人員自主回報方式辦 理,不另派員關懷追蹤,請地方政府關懷人員於 檢疫期間進行關懷作業時提醒入境人員;地方政 府衛生局於接獲入境人員主動告知或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電郵通知之快篩陽性對象時,安排其 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及視需要安排就醫 等事宜。另系統功能刻建置中,建置完成後,另 函告知配合辦理事項。
(3)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2-3。
四、為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管理與關懷,請依「地方政府執行居 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加強針對採1人1戶進行 居家檢疫者進行訪查,如經訪查有違規事實,請逕依傳染 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 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嚴守社區防 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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