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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111年5月9日生效,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法務部111年5月9日法廉字第11105002340號函辦理。

二、民法第12條於111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20歲修正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旨揭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有關未成年子女為未滿20歲者之規定,配合修正。



{{ $t('FEZ003') }}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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