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7月8日總處培字第1110018533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7月1日公訓字第11121602541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略以,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除係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刪除旨揭實施計畫第3點第1款但書規定。
三、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旨揭實施計畫第3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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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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