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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相關事宜。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函釋重點略以,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與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權責機關仍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通知其回職復薪;又其回職復薪後,倘符合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得於回職復薪後,再以進修事由辦理留職停薪,銓敘部歷次解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t('FEZ003') }} 2022-09-01

{{ $t('FEZ014') }}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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