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以下簡稱該部)111年11月29日部法一字第1115505030號函(檢附原函電子檔)辦理。
二、銓敘部函釋重點略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後,該部前以111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該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該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構)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是旨揭該部104年8月6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既僅係原則性歸納,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予停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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