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2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801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行政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112年2月9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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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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