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3月7日府教學字第1120039223號函轉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H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旨揭「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該「辦法」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惟為期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有所準據,準用該辦法之規定。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 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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