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7月9日公保字第1141060153號函辦理。 |
二、 | 查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該會刻正據以研訂通報相關細節及作業規定,以利各機關依循。 |
三、 | 為因應過渡期間相關作業所需,各機關於上開作業規定訂定前,如有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時,請依式填列案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表」,並請於事故發生後72小時內通報本府及保訓會;本府各單位則請於時限內填列表件通報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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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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